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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明确,8月8日起这些行为首违不罚

【2025-07-20】【来源:中国药店】【阅读量:1145】【 】【打印



  近日,云南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清单》),自2025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7日。中国药店:www.ydzz.com

  其中以下规定与药店相关:中国药店:www.ydzz.com

  1.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中国药店:www.ydzz.com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中国药店:www.ydzz.com

  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经营、使用的药品来源合法、可追溯;(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4)不影响用药安全有效。中国药店:www.ydzz.com

  2.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中国药店:www.ydzz.com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国药店:www.ydzz.com

  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中国药店:www.ydzz.com

  3.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中国药店:www.ydzz.com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中国药店:www.ydzz.com

  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中国药店:www.yd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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