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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改革“囧途”

【2013-05-20】【来源:医药观察家】【阅读量:91544】【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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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判或被利益纠葛“打败”中国药店:www.ydzz.com

  本报:根据《意见》,将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在您看来,谈判机制是否能实现预期目的?又是否为二次议价打开了口子?中国药店:www.ydzz.com

  王高俊:这种谈判机制的确立,对新医改的推动是有利的,可以与新医改的“一个目标、四大体系、五项改革”遥相呼应。但是,谈判机制必须与市场接轨,在引进市场竞争机制的前提下进行价格谈判,在确定价格标准的时候参考主流企业的价格水平。中国药店:www.ydzz.com

  对于药品供应商来说,不论是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都是有待观察的。但不难看出,其有利于大型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不利于中小型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且会促进药品定价机制趋于合理。不过,能否做到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供应商的意见统一还需要一个过程,毕竟药品的供应是一个很复杂的供应链,而且一味地降低药价,可能让一些企业生存压力加大。中国药店:www.ydzz.com

  其实,允许价格谈判就是对第一次招标的某种否定,因此二次议价备受争议。允许价格谈判势必带来二次议价,从招标的本身来看是不公平的,但对医改市场化和价格机制市场化、竞争市场化等又是合理的。就现状而言,药品在进入医疗机构时,已经和医保经办机构等进行了谈判,且目前我国医药营销的特点决定了在当前复杂的医药营销环境下,牵涉的相关利益方太多,谈判机制大规模推广的可能性不大。但什么事情都是有规律的,招投标制度是有规律的,药品价格的形成机制,必须放在历史的长河中来观察和考究。中国药店:www.ydzz.com

  李忠玉:其实由医保经办机构参与的药品定价谈判机制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一是“医保机构”可以代表“供方”(药品供应厂家、医院等)与“需方”(患者)之外的第三方作为议价人;二是在整个药品供需链中,需方处于弱势,如果有医保机构这样的以“机构”身份的第三方参与,可以增强需方的议价能力,一定程度上遏制药价虚高,而不是在流通环节用行政手段来折腾。中国药店:www.ydzz.com

  但是,在我国的医保体系中,社保机构是官办机构,其议价的责任心及使命感有限,在药品议价过程中对“供方”起不到相应的制衡作用。而商业医保机构虽以企业化来运作,具备较强的责任心,但在医保体系中的参与度太低,影响力太弱。因此,在商业保险机构大规模参与医保体系的运作之前,仅靠医保经办机构的介入还是难以对药品价格的谈判机制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中国药店:www.ydzz.com

  需要强调的是,谈判机制与二次议价其实不是一码事。二次议价是在各省或系统招标结束之后,由医疗机构与供应商进行议价,但这等于推翻了中标结果,不符合商业精神与社会契约原则。而谈判机制可以在标前议价,然后根据议价结果确定入围名单。中国药店:www.yd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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