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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医药物流再探路

【2012-06-07】【作者:张凌辉】【来源:医药经济报】【阅读量:108139】【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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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将社会物流资源纳入第三方医药物流领域是大势所趋。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企业要取得第三方医药物流资格,必须通过GSP标准验收,进一步的前提就是要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因此,如果不解决该问题,社会物流企业直接获得第三方医药物流试点资格,是不符合政策的。中国药店:www.ydzz.com

  目前,我国取得第三方医药物流服务资格的企业还是以各地规模商业药企为主。尤其是近两年来,一方面,医药公司的主要医院市场越来越受政策的影响,而企业的物流服务能力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企业能否从事医院业务的标准。另一方面,随着国家新版GSP即将出台,医药企业在物流领域的投资规模将越来越大,有效的物流服务不但成为降低企业运作成本和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也成为企业继续生存下去的必要条件。中国药店:www.ydzz.com

  在这一大的背景下,借助政策门槛,通过取得第三方医药物流资格的方式吸引并整合当地众多的中小医药公司或个人做大业务规模,成为许多药企建设现代医药物流中心以及争取第三方医药物流资格的动因。事实证明,该举措有一定的效果。中国药店:www.ydzz.com

  配套政策待完善中国药店:www.ydzz.com

  据专门从事医药物流建设研究的上海通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调研,从目前企业获批的情况看,医药企业要取得现代物流或第三方医药物流试点企业的资格,不但要有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的仓库,还要有对药品出入库、在库管理、配送在途各环节进行有效温湿度监管的信息系统,药品在库操作更是要有自动分拣系统、WMS系统等现代物流软硬件设备。中国药店:www.ydzz.com

  医药第三方物流的普遍化推广已经滞后,政策的制订需要提速。笔者建议,国家商务部门应加紧制订现代物流和第三方医药物流标准,药监部门需要提高监管手段和水平,建议由各省药监认证中心负责资格认证。中国药店:www.ydzz.com

  另外,发改委、商务部、卫生部也应考虑出台政策,给予获得第三方医药物流资格的企业优惠政策:未达到新版GSP物流标准的药企,除非将货品交给获得有资格的企业托管,否则不得从事药品经营业务。制药企业,不得设立异地库,只能托管当地具有第三方医药物流资格的企业提供货品储运服务。无该资格的物流企业,不得进入药品储运领域。中国药店:www.ydzz.com

  (作者系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副秘书长)中国药店:www.yd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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